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撵走物业,业主自管,就皆大欢喜了吗?
来源: | 作者:youyiwy | 发布时间: 2020-11-09 | 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主自治 ≠ 业主自管 很多人热衷于业主自管,认为这是业主当家做主的根本体现,实现了小区业主对区域内物业的人、财、设备进行全面直接掌控,这往往容易陷入到一种狭隘的自治观念之中。而且在实际中,一个小区往往数百数千乃至数万业主,不可能真正做到业主自治;所谓业主掌握自治权力,不如说是“业委会”自治。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的内容包括:


1、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2、审议与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

3、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与改聘;

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

5、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如何去判断是否业主自治?很简单:“业主自治”,能不能实现业主大会的意志?能则是,不能则不是。
在明确这一点之后,我们应该意识到,业主自管,并不是业主自治的最终形态,也不是业主自治追求的最终目的。 
疑问重重的“业主自管” 业主自治成功的案例不多,有推广价值、可复制实施的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更多的小区自管意气风发起步,最后却如昙花一现,潦草收场谢幕。

2019年,沈阳的阳光苑小区,物业撤出后,道路破损,垃圾遍地,业主自管迟迟无法成立,小区成为名副其实的“弃管小区”;


佛山玫瑰社区影荫路28号两栋楼实行自管,到2017年,四名自管小组大半不见踪影,小区处于事实上“无管“状态,最终由社区居委会来”擦屁股“;


2016年颍州一小区,在物业撤离后,出现了私搭乱建、占用公共绿地等问题,从优秀住宅小区沦落到无人管理……。


对于业主自管,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抛砖引玉供大家探讨:
1、业主以及业委会能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用工风险?
物业公司做不好、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违约责任,在业主自管中,该如何追究?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当是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是法人机构,雇佣员工受劳动法保护,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员工购买保险,员工因工受伤或死亡,物业公司是责任主体,需要按劳动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业主自治的话,这种用工风险按理说应转嫁到全体业主身上,而不是业委会身上。
2、“业主自管”是否具备依法治理社区的能力?
收费标准如何确定?业主自管的制度合法吗?如在春江花园中,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成立程序是否合法?在未来发生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中,如何去追究各方责任?处于摸索中的业主自管,也是法律的盲区。
3、业主自管的服务体验有没有品质保障?
物业公司是从事物业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一般大型的物业公司都会有品质研究部门,通过标准化、专业化、科学化的手段,来保障整个公司的运营品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一般都按照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的形式进行,并设有服务时限和客户投诉专线。业主自治需要员工的高度自律和业委会良好的监督,在专业化方面存疑。
4、小区的公共收益以及收入如何保证?
业主自管虽能收获全部公共收益,但自管下小区在招商渠道、商务谈判、及费用结算、票据等问题上需要时间、专业和精力,能否产生最大化的公共收益?因为对某项设施因专业能力不够或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维修成本上升,小区收入能否增加?
5、“自管”团队能力和热情
其实上面这些所有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不管是业委会自管,还是成立自管小组或者自管委员会,都对他们的能力要求极高,是否每一届的管理团队能力都达标?出于公益以及志愿服务的初衷,在费力不讨好,没有报酬的岗位上,能够保持多久的热情?若是出现“无管”、“弃管”等不作为的情况,导致小区发展陷入停滞,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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