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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业委会违规解聘和续聘物业,程序违法,一律无效!
来源: | 作者:youyiwy | 发布时间: 2020-10-12 | 108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年中,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私下与某物业企业签订了临时物业管理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还以告知书方式,向小区全体住户提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已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小区将不再是原物业管理公司,让业主停止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煽动业主解除代扣管理费的银行业务,同时,该物业企业还向小区居民公示了物业企业进场的消息。
随后,细心的业主认为该业主委员会的操作不符合相关规定便向辖区主管部门反映。经过辖区主管部门的了解,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随即辖区主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函》,通知该小区的全体业主,该小区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自行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是违法了法律规定的,确认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企业的行为无效,并指引现有小区物业企业在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各业主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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