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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9月1日起,这些物业费可以不用再交了”纯属谣言!
来源: | 作者:youyiwy | 发布时间: 2020-09-10 | 106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来,部分网络媒体上出现自称为律师(律师身份未经核实确认)的自媒体人在网络视频软件上散布一则内容为91日起,这些物业费可以不用再交了。根据物业收费新规管理办法规定,公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物业费全面取消,同时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比如停车场的停运费或者电梯、户外、楼道投放的广告费,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物业所有,如果物业不拿出这笔钱进行分配,业主可以拒交相应的物业费”的视频。因该类视频的标题及内容触及业主缴费,利用吸睛标题手法引爆流量,造成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及转发。

专业人士认为上述宣传内容具有严重误导性和迷惑性,对整个物业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严重误导了业主的认知,加剧物业企业合同纠纷的产生。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在接到大量反映后,非常重视,并专门就该视频内容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视频所宣传内容中涉及的公摊水电费、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等观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足以误导业主对物业收费产生误解。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现对上述不实的宣传内容进行逐一说明,望广大业主正确认识理解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的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希望网络发布者及时更正已经传播的不实信息,避免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

一、正确认识相关法律对于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公摊水电费、特约服务费用的规定,不能混淆概念。
(一)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公共区域提供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公共收益是利用共有场地、设施(比如共有停车位的停车费或者电梯、户外、楼道投放的广告费)等经营产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经业主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的,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是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公摊水电费是为了保障小区公共照明、景观、消防、门禁、监控、周界报警、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福建区域未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强制要求将公摊水电费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属于单独核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下列规定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四)特约服务费用是经与有需求业主委托,为其(比如装修建筑垃圾、家政保洁等)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应该由业主或者使用人按协议约定另行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按约定支付清理费用。

二、网传宣传视频存在以下不实和疑点:
(一)网络传播者自称某律师,没有明确姓名和律所名称,对于律师身份存在质疑,视频或者文章发布者的严肃性存疑;
(二)视频中所述《物业收费新规管理办法》无从查证,宣传内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循;
(三)依据《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与生效裁判文书,停车场不是必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该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才属于全体业主,参考案例(2019)闽05民终3536号。

根据上述内容,该类型的网络视频或者文章宣传内容严重不实、属于虚假宣传,故意煽动制造矛盾。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广大业主不要盲从听信谣言,不要随意转发任何未经证实的不实信息。

三、不存在取消
收取公摊水电费、有偿服务费用一说。

全国各省市在根据地方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时,其内容应当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就物业收费相关规定而言,各地规定仅仅是对物业服务成本核算和收费标准进行不同程度调整,但不存在取消收取公摊水电、有偿服务等费用一说。再者,地方性法规仅对该地方有效,撇开上述传播内容来源真实性不说,但对福建省地区而言没有任何依据,纯属谣言。网络传播者在解读地方法律规定时,应当严谨全面,不应断章取义。

四、若发布人员不及时删除不实信息继续传播,广大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司法机构咨询核实;
(二)若涉嫌律师恶意虚假宣传或者假冒律师进行虚假宣传,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司法部门投诉;
(三)向发布平台投诉举报。

小区物业增值保值离不开物业管理服务,也离不开每一位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大力支持,构建和谐小区,共创美好家园,人人有责。希望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双方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合理合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上类似的宣传视频和文章中关于业主无需缴纳相关物业费的言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呼吁广大业主共同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建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20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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