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顺德一小区业主安装在自己家的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法院判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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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ouyi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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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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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初,马女士发现住在自家房屋对面的梁先生,在家里一楼左右墙角、二楼阳台栏杆左边转角处等地方安装了多个摄像头。4年来,马女士多次通过物业、报警等方式与梁先生沟通要求其拆除摄像头均无果,遂将梁先生起诉到顺德法院。马女士认为,梁先生安装的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自家的房屋大门口、院落花园、门前摆放垃圾桶的位置等活动空间,掌握了自己的部分私人行踪,侵犯到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对着原告房屋安装的摄像头,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顺德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立即拆除对着原告房屋安装的摄像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及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本案中,被告在自有房屋一楼左右墙角、二楼阳台栏杆左边转角处安装的3个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了原告居住的房屋大门位置及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客观上收集、记录了马女士的相关生活信息,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拆除摄像头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问题。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将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对外发布,并造成原告的名誉受损,原告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不当安装的3个摄像头拆除。驳回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梁先生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顺德法院北滘法庭一级法官 张锦华
出于保障家居安全而安装摄像头,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监控设备的位置客观上可以收集、记录和利用他人的相关信息,应认定超出合理限度及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友善”“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邻里之间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和谐共处。因此,建议安装摄像头前,征得邻居或其他可能受影响的业主的同意,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及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安装摄像头后,不要对邻居或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不要对邻居的个人行为习惯、生活方式、出行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对于已收集的信息不要对外传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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