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年1月21日南京天润城五、六、七街区业委会发布了一则解散业委会的公告让许多业主大吃一惊
公告显示:由于近期有一名业委会成员辞职,导致目前业委会只剩4人,人数不足法定人数(5-11人的单数)的情况下,其他委员不能代表业委会行使权力,做出的决定不具合法效力,故天润城5、6、7街区业委会自公告发布之日自动解散。据悉,天润城五六七街区业委会解散的主要原因,竟是业委会主任田某、副主任李某受贿,收了前物业负责人何某钱财共计11万,用于延缓小区更换物业进程,目前两人已被浦口法院判刑,导致业委会人数只剩4人,不足法定人数,所以才解散!
被告人田某、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111刑初8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南京某大学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田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露、秦文婧,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告人田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俞倩文,江苏东银(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江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陈露,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田某、李某利用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分两次收受天润城五、六、七街区小区物业负责人何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二人各分得5万5千元,后二被告人基于何某某的请托,在业主群内就小区南门属于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门面房出租问题进行解释,并设法拖延小区更换物业程序的时间。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田某、李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田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何某、李某、刘某、程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天润城五六七街区物业服务项目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天润城五六七街区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书、租赁合同、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李某作为作为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田某、李某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系坦白,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田某系坦白、认罪认罚;2、被告人田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田某犯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李某犯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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