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发布。作为地方法规,它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以及违规的处罚,均作出了很多新的规定,
堪称史上最严法规,其中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
第三十五条: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将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第三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位;
(二)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三)无障碍设施设置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点。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内。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无专门充电场所的,应当保证充电安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公共区域充电;
(二)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充电;
(四)私拉乱接充电线或者过长时间充电;
(五)使用违规改装蓄电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设备充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违规充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向物业服务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举报。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以下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
(一)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三)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登高车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区域停放、充电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义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靠山屯的话:这个新出的地方法规,可以说是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最严的法规。对违规充电、停放的,规定了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也可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物业单位不履行职责的,也会被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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