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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微信群骂人,一业主摊上大事了!
来源: | 作者:youyiwy | 发布时间: 2021-10-22 | 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小区近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发送配上带有侮辱性言语的他人个人照片,而且还标有其手机号,该业主因此成为被告。日前,安溪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行为人小郭向受害人小韩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在小区近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发送配上带有侮辱性言语的他人个人照片,而且还标有其手机号,该业主因此成为被告。小郭与小韩均为安溪某小区业主,同在该小区近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2021年6月9日,小郭在该业主群发送一张小韩的照片,照片上标有小韩的手机号,并配上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后又在群里@小韩,引起其他群成员围观评论。6月25日,小韩以小郭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案涉图片当中针对小韩使用了侮辱性文字标注的含义,应有明确的判断。案涉微信群成员近500人,微信聊天内容具有公共属性,且小韩与小郭均在该群中,小郭对于可能引起的关注度及影响范围应有清楚认知,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对小韩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对小韩的名誉权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郭以书面形式连续7天在案涉小区微信群向小韩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宣判后,小郭主动来到法院,在法官的见证下,与小韩商定书面道歉内容,于9月24日起连续7天在微信群发送书面道歉内容,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新增对“名誉”的解释,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体现了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法官表示,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发朋友圈、群聊互动”等已成为日常生活的新元素。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活动也要守住法律红线、道德底线,守好言论界限,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法官提醒,在微信群、朋友圈侵害他人名誉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规范自身言行,树立文明交往风尚,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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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群聊互动”要守住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