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滕州市某物业公司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称:
2012年9月12日,某物业公司与滕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滕州市某物业公司为滕州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签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王某享受了滕州市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拒交物业服务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滕州市某物业公司及其他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利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王某支付拖欠的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王某辩称,本人系回迁业主,上房后曾正常交纳物业费,后来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责任,所以未再交纳。
一、涉案房屋回迁上房时发现入户门处有两处管道,与回迁选房时不一样,回迁上房时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组织上房人员表示上房后给予处理,但一直没有解决;
二、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责任,房屋门口的走廊照明灯、声控开关损坏多次,向物业公司多次反映,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维修、更换,最终由本人更换修理,楼梯间消防通道指示灯损坏,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表示未交物业费就不予维修,房屋门口的卫生物业公司也不打扫;三、在地下室储藏室外放置的电动车、车上电瓶及车锁都有丢失,反映到物业公司后查看监控影像时无法查看;在小区及单元电梯内都曾放置广告,如有收入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2日,滕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某物业公司对滕州市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作出约定。
2012年11月25日,王某在某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上签字,其为该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业主,每月应付81.57元的物业费,但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6868.6元,某物业公司对该户的物业费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裁判结果
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州市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6473.06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解读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公司
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业主能否以为由拒交物业费?
滕州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物业服务是长期的、持续性的过程,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瑕疵,难以让所有业主都满意,若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就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从而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的利益,并最终损害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故业主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滕州市某小区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小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某物业公司依约向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物业提供了服务,即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王某辩称其门口走廊照明灯、声控开关多次损坏,楼梯间消防通道指示灯损坏,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未予修理,由其本人更换修理,并提供照片等证据证明,对此,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业主报修及维修记录以证明其确已完全履行了相关义务,针对物业公司在前期提供的服务中存在一定瑕疵,王某抗辩理由中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纳,故对某物业公司要求王某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酌减10%,王某应交纳物业服务费6473.06元,且王某并非恶意拒交物业费,故物业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纳金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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