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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区业主使用游乐设施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来源: | 作者:youyiwy | 发布时间: 2022-07-27 | 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何萍带着一岁半的小外孙到附近小区的儿童游乐园玩,结果自己不慎从滑梯摔下,断了两根肋骨。经查,滑梯一侧的木楼梯连接处存在螺丝脱落问题,何萍遂找负责维护的小区物业索赔,结果被拒绝,理由是:何萍非该小区业主,责任自负。

非小区业主就不赔?何萍接受不了,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何萍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索赔2万余元。日前,六合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日前,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涉事小区物业感到很冤枉,在他们看来,何萍在儿童游乐园受伤属实,但是,儿童游乐园使用须知中明确规定,本场所仅供小区业主使用;儿童须在监护人的陪同下使用。但是,何萍并非本小区业主,也非孩子的监护人,因此,何萍的损失不应由他们承担。对此,何萍不能接受。她认为,儿童游乐园使用须知设在门口,但很模糊,且没有明确说成人不能上去。孩子还小,必须有人全程保护,以免发生意外。楼梯不是因为承受不住成人的重量而崩塌,是因为事前楼梯的螺丝就已经不在了。对此,负责设施维护的小区物业,应负全责,这与她是不是业主,是不是孩子监护人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公共设施有维护保养义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应及时修复以确保安全。

由于儿童游乐园内的设施损坏,其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亦未予以警示,致何萍摔倒受伤,由此给何萍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儿童游乐园系对公众开放的公共设施,物业作为设施管理人未能尽到维护义务,导致了本起损害事故的发生,与使用人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故对物业主张的何萍非本小区业主亦非孩子监护人,不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萍各项损失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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