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李女士在小区内被一条流浪狗咬伤,此后,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近一万元。李女士状告小区物业的理由是,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此案庭审时,物业公司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此外,狗伤人属于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而物业公司既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更非管理人。伤人的流浪狗身体灵活,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对其的出没无法预见,属不可抗力,如果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于物业,超过了其管理的能力和范围。
对此,李女士提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应及时驱赶或抓捕,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但由于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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