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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高空坠物划伤行人,每户按份赔偿!
来源: | 作者:youyiwy | 发布时间: 2018-12-08 | 18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沙坪坝法院判决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判决56名被告以户为单位按份补偿原告各2150.3元
 近日沙坪坝法院判决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判决56名被告以户为单位按份补偿原告各2150.3元

2014年7月31日下午五时许,沙坪坝区天星康韵小区2号楼外,街市喧嚣,行人匆忙。“啊——”中年女性周某突然用手捂住左腿后部,指缝间鲜血流淌,仔细一看是被高空坠下的一片瓷片划伤。周某随即报警并被送医救治。2016年1月22日,周某将该2号楼瓷砖坠落面二层以上69户住户诉至沙坪坝法院。原告周某认为,天星康韵小区2号楼2层以上住户均可能导致瓷砖坠落,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19万元。
该案被告涉及人数众多,民一庭承办法官陈泫华多次前往区房管局、覃家岗派出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逐一核查每一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每一户业主的交房时间以及产权登记情况。根据掌握的信息针对性地落实部分死亡业主继承人的情况,部分房屋出租、出售、租赁、居住使用等具体情况,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在开庭前送达举证通知书时,将鉴定事项及鉴定意见提前告知被告,避免了开庭后重新申请鉴定导致的时间成本增加。
开庭审理时,部分被告辩称其家中没有瓷砖或家中瓷砖与导致原告受伤的瓷砖颜色不一致,或是事发期间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不在家等理由。鉴于此类案件被告将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始终将明法释理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经审理查明,瓷砖从该小区1、2号楼掉落,并结合派出所现场勘查和原告受伤时的环境判断,掉落位置的确定具有高度盖然性和合理性,房屋使用人均可能系加害原告的建筑物使用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以实现社会正义。从某种程度上讲,其他业主也是无辜的,如果就原告的损失进行全部补偿,则结果与赔偿无异,难为社会大众接受,故确定由各被告共同分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自行承担30%,且被告之间承担补偿责任的基础是加害可能性,而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故被告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一起,再次释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个别当事人多次交流进行判后答疑,最终,大多数被告对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和理解,目前仅有两名被告以新证据为由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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